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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一中师德师风专项治理学习

2017年12月21日 08:48:08 访问量:25716
江油一中师德师风专项治理学习计划

根据江教体文广发〔2017〕117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办好人民满意的幸福教育”,进一步净化教育生态环境,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教师和管理干部师德不纯、师风不正、师能不精、师表形象不佳等突出问题。江油一中希望通过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治理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江油一中特制定以下学习计划:

一、2017年11月17日下午,召开全体行政大会,安排学校师德师风专项治理:
1、宣传、学习绵阳、江油两级教体局文件,强调师德师风专项治理的重要性;
2、成立师德师风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3、学习学校师德师风专项治理方案;
4、布置学习动员阶段的安排。
二、2017年11月20日晚7:00,分年级、处室召开学习动员大会,学习内容:
1、江教体文广发〔2017〕117 号文件,江油一中师德师风专项治理方案;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 年新修订);
3、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的“十种情形”;
4、《绵阳市中小学校长行为规范“八不准”》。
三、2017年11月27日晚7:00  全校教师大会,学习内容:
1、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六个严禁”;
2、《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3、《四川省中小学减负“十严十不准”》和绵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江油一中师德师风承诺书
    
根据绵阳、江油两级教育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办好人民满意的幸福教育、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治理活动要求,为切实搞好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全校教师特作如下承诺:

一、不组织、不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不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并领取报酬。
二、不在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招生中收取中介费、好处费。
叁、不收受家长(学生)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食堂管理中验货出货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
四、对学生不实施冷暴力,不体罚学生,不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对家长态度不生冷粗暴。
五、不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不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及相关产物,不从中谋利。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评价中,要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不强迫学生转学转班。
七、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学科研中,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
八、不经商办公司,不从事微商、网店、违规出租住房给学生等营利性活动。
九、仪表(仪态)要端庄,不着奇装异服,不染发烫发纹身。
十、不得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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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15日





绵阳市中小学校长行为规范“八不准”

1、中小学校长不准擅离岗位,因病、因事请假,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2、不准疏忽职守,要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处理学校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校园稳定、师生平安;
3、不准脱离教学一线,要坚持深入一线,关注课堂,每学期听课、评课、参加教研和师培活动不少于36节,在校生两千人以下的学校校长必须坚持在一线上课;
4、不准徇私舞弊,要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5、不准违反财经纪律,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不得插手学校食堂进货、物品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
6、不准违反工作纪律,不能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上班时间不能打牌、炒股、玩游戏、干私活,任何时间不得组织或参与**,不得进入私人会所;
7、不准违背道德行为规范,要起好表率作用,做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模范;
8、不准违反教育管理规定,不乱办班、乱补课、乱订学生校服,不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不违规参加各类庆典活动,不违规操办婚丧嫁娶和生日宴请。




绵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绵阳教育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叁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妨碍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条 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勤恳敬业,甘为人梯。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和辅导学生。不得擅自兼课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得组织或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
第五条  关爱学生。以人为本,尊重人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得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第六条 教书育人。树立优良学风,潜心钻研业务,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水平。遵循教育规律,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七条 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遵守社会公德。知荣明耻,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注重身教。仪表端庄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不在校园内吸烟。不得收受、索要学生及家长的钱物,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资料、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不得诱导、组织、强迫学生参加有偿培训或者补课,不得组织或者参与有偿招生。
第八条 团结协作。关心集体,爱护学校荣誉,维护教育形象。尊重同事,谦虚谨慎,共创文明校风。尊重家长,主动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营造和谐人际关系。第叁章 考核与惩处。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表现考核小组,采取教师述职自评、家长参与测评、考核小组综合评定等方式,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条 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考核,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叁个等次。
第十一条 教师职业道德表现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存档,作为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涉及岗位聘用、职称评审、工资晋升等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当年度内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二条 教师应当与所在学校签订《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明确应遵守职业道德的内容。学校在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应约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的内容。
第十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年度评议制度、问题报告制度、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督查。
第十四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学校领导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诫免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者不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者煽动、组织、参与**罢教,或者擅自改变教学计划等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益的;
(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五)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六)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九)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十)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一)**、酗酒、上课时吸烟的;
(十二)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十七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十六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九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苍产蝉辫;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叁)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社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教师有本规范第十六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在15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叁条 教师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经查处的,所在学校及相关领导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对学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苍产蝉辫;





四川省中小学减负“十严十不准”

一、严守生命安全底线,不准实施违背教育规律和不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教学行为。
二、严禁歧视学生,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
叁、严格执行课程设置方案,不准侵占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学生文体活动时间、缩减学生休息时间。
四、严禁违规补课,不准布置超时超量的课外作业。
五、严控考试次数,不准违规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六、严禁公布考试成绩排名,不准违规以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
七、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不准将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
八、严肃招生纪律,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笔试方式或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习等级等为依据招生。
九、严格执行“一科一辅”规定,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十、严格规范家校联系,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学生施加过重的心理压力。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一是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是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叁是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是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是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是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叁、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叁)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叁、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编辑:陈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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